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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年齡限制: 18至30歲
名額限制: 每年1000名
停留期限: 居住期間最長可達2年
申請資格
1.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並領有國民身分證,年滿18歲至30歲。
2. 男性須役畢或免役。
3. 有意申請英國青年交流計畫(Youth Mobility Scheme,YMS)簽證者,需先取
得青年署核發之贊助證明,才能進行YMS簽證之申請。
※根據英國移民法規定,申請各類居留簽證時,需有「贊助機構」核發「贊助證明
(Certificates of Sponsorship)」,作為申請簽證要件之一;因此,教育部青年
發展署基於鼓勵青年透過海外生活體驗,拓展國際視野與國際參與之目的,將協助核
發1,000名贊助證明。
申請期限
每年2月及5月兩階段(各500名)
應具備證明文件
1. 申請程序:申請人需於申請期間,至青年署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
(http://iyouth.youthhub.tw)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專區線上填寫申請表
(含切結書),並列印併同應備文件於申請期限前送達青年署國際及學習體驗組國際參與科。
2. 核發方式:申請文件受理後,由青年署進行資格審查。資格符合者未達年度各階段核發名額,全數核發;
超過年度各階段核發名額,公開以電腦亂數隨機抽出,並於青年署官方網站、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公告。
3. 各階段贊助證明有效期間均為3個月。
其他規定
1. 申請人應於贊助證明有效期間及未滿31歲前,向英國簽證申請中心申請YMS簽證。
2. 贊助證明專為申請YMS簽證之用,並不提供任何財物贊助。
3. 獲得贊助證明不保證必然取得YMS簽證,申請人應依英國政府相關規定申辦簽證
(例如提供財力證明、繳交簽證費用等)。
4. 赴英國期間應注意安全,並自行辦妥所需保險。
5. 獲得贊助證明卻未提出YMS簽證申請者,12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此項贊助證明
(例如獲得102年第一階段贊助證明卻未提出簽證申請者,103年第一階段方可再次
提出申請),惟若於贊助證明有效期限一個月前以書面或e-mail通知本署主動提出放棄者,
則不受此規定限制。
以上內容擷取自外交部領事局,最新消息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的台英青年交流計畫為主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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